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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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案件回放】
2021年6月5日,邹某和林某相约喝酒取乐。在二人饮酒过程中,邹某前往酒楼的厕所解手,由于其酒醉不清醒,故走路摇晃,撞上了行人罗某,但罗某礼让邹某继续向前行走。但邹某却酒后失态,追上罗某,无故对罗某实施殴打,并对路过的一名路人黄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罗某和黄某均构成轻微伤。后邹某主动到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邹某在饮酒之后失态,对礼让自己的行人罗某无故实施殴打,并殴打路过的路人黄某,导致罗某和黄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故邹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所谓“酒壮怂人胆”,但即使在饮酒之后,也不应当酒后失态,随意殴打他人,否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