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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及充值,平台要管家长要反思!

2022-11-24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未成年人岳某某(11岁)以其母亲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注册了一款网络游戏,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在该网络游戏中充值、消费、打赏51092元。吴某某发觉后遂向法院起诉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请求追回岳某某游戏支付款,Y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与运营商联系并沟通,经法院调解,岳某某及其监护人与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监护人签署了未成年人消费退款后监护承诺书,涉案公司自愿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25446元,并已经履行完毕。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岳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戏充值5万余元的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充值行为无效,吴某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还游戏支付款。但吴某某作为与岳某某共同生活的长辈,随意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付款密码等透露给未成年岳某某,较长时间内放任岳某某玩游戏,且未及时发现岳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充值等问题,对案涉充值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何引导未成年人用好网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切莫让网络只会“吸睛”且“吸金”。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及充值,网络平台要管,家长也要反思,平台要切实担负起为未成年人守好“最后一道墙”的社会责任,家长更要肩负起“第一道防线”的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不良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