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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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案件回放】
汪某系xx市xx镇石岘村十二委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承包地,xx市相关部门以建设“xx市石岘浆纸木质素化工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项目为由,要征用汪某的承包地。汪某配合xx市相关部门对其承包的进行了测量,对地上的看护设施用房、李子树、钢架大棚、地温窖、围墙、水井等地上物进行勘查并拍照。后期,xx市相关部门给汪某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但始终没有与汪某就补偿、养老安置等签订协议,xx市相关部门也没有正式公告过汪某所承包的土地经省机关批准征收的文件,xx市相关部门也没有正式公告要实施征收。
2020年6月30日,汪某的儿子发现承包地院子里的看护用房、大棚、树木等地上附着物都被清理了,承包地被推平了,便报警。派出所找来了xx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施工的工作人员,施工人员说他们已经把钱都给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让其处理的。警方当日向汪某的儿子出具了报警回执,而汪某的另一处宅基地也存在被挖沟及推平大棚的情况,且警方发现都是xx公司所为,警方对汪某另外财产被破坏的报警案件一直没有立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汪某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汪某认为,xx公司对其承包地清表系受xx市相关部门委托的行为,xx市相关部门在没有与汪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表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因此,将xx市相关部门诉至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对汪某承包地上附着物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市相关部门是土地征收的法定实施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已查明事实,xx公司对汪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采取的强制清除行为,系受xx市相关部门委托的行为,因此应视为xx市相关部门的行为。xx市相关部门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xx市相关部门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并未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亦未与汪x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前就对汪x的地上附着物采取强制清除行为,明显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部门仅作出土地征收预公告,未发布征收方案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亦未达成补偿协议,是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若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拆,明显程序违法,被征收人遇到该情形,应及时与征拆律师取得联系,尽快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