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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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26日,原告吴某某发现其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若干笔由被告某银行的放款记录,其中2021年1月13日放款65万元。原告主张其对该放款不知情也未与该银行签订过借款合同。被告某银行单方面制作虚假电子借款合同、征信查询授权书等,并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查询原告征信,上传原告不良征信,私自收集原告人脸、声音信息等侵犯原告个人信息。被告某银行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为了放款需要,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查询了原告的征信,并根据规定向征信系统报送了原告贷款情况,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贷款逾期造成自身不良征信记录,应自行承担责任。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原告通过在线系统与被告签订涉案金融借款合同。根据放贷前原告与客服的面谈双录视频显示,原告对涉案65万元借款的放款银行等信息系明知,原告主张未签订涉案合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在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银行根据放款审批需要,在原告自行签署授权书授权被告查询的情况下查询原告的个人征信情况,并通过在线双录视频的方式核实原告的行为能力、贷款意愿真实性等内容,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属于合理使用。原告逾期还款后,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逾期情况符合金融机构管理要求,亦有原告书面授权,并有相应规范依据,不存在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放贷银行在贷款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人不良征信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放贷银行在审核贷款过程中,通过在线双录视频的方式核实原告的身份信息、贷款意愿真实性等内容,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属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