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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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案件回放】
2017年7月18日,市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责令许x等业主于2017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山门水库违章建筑(许x的房屋并不是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市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017年7月25日,xx市相关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了许x的房产,给许x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巨额经济损失。按照《行政强制》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当先作出行政决定,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并送达催告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公告,当事人在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代履行强制拆除,代履行前须送达决定书。可是,xx市相关部门除了发布公告外,没有向许x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显然其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严重违法。许x的房产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齐全,均有合法批准手续,并不是违章建筑。xx市相关部门以此为由强行拆除许x房产,与法相悖。许x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许x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涉案建筑物等具有违法性,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许x案涉房屋和附属物前,虽履行了调查程序并对将予以拆除的建筑物进行了公告,但未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剥夺陈述、申辩权利,且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据此,xx市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许x案涉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根据吉林省相关部门2011年8月8日作出的《吉林省行政机关关于调整xx市山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批复》,许x房屋坐落在水库大坝下方距坝肩96.435米处,在大坝处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之内,许x对案涉建筑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亦没有异议,案涉建筑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拆除。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若遇到上诉这些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