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告知奖励办法,未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决定该不该撤销?

2022-12-01

【案件回放】


因公共利益需要,2019年8月2日,白城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对xx区西部收储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公告,及**所有的房屋(系从项*处购买,未过户)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具体位置在xx区xx村二社,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集团土地219.50平方米,经征收单位委托测量建筑面积为206.94平方米。从2018年xx区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以来,一直与xx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均因xx区相关部门补偿过低而协商未果。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补偿决定,决定补偿合计47.0601万元。

及**认为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予以征收;协商不成的,xx区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据集团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而xx区相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关于对及**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及**在征收过程中没有提交土地使用证,所以才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及**当时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就不会下达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土地使用证姓名与及**不符,土地使用证的姓名为项*。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案涉征收决定,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具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机关都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行政机关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