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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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文某与A工厂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柳某作为A工厂店长,其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给予文某每天200元补贴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结合文某新冠疫情的期间从事工作的性质,可以认定每天200元补贴属于合理性报酬,故该承诺对A工厂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无书面约定,但柳某作为具有管理职权的管理者作出的承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及预期利益考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用人单位不遵守约定的失信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某法院判决A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某给付补贴54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作为政府指定隔离点,单位员工承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用人单位虽已超过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但其承诺另外给付临时性工作补贴的,应当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