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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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案件回放】
郭先生是吉林xx区xx街道荣光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2061㎡(实测面积)耕地。郭先生在上述承包地内种植有6444棵垂榆树和140000棵云杉树。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后,郭先生未看到任何征收文件,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x管委会)于2007年7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包括郭先生承包地在内的地块自2007年2月起暂不动迁。但2007年末郭先生上述承包地被占用,附属物及青苗亦遭清理破坏,并未有任何征收部门与郭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郭先生也未得到任何补偿。郭先生从其他村民处得知,吉林省相关部门于2006年、2009年先后作出使用土地批复和《关于吉林市相关部门2008年第2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xxx管委会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吉林xxx区管委会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20年9月17日郭先生向xxx管委会邮寄了《征收补偿申请书》,xxx管委会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该申请,但并未给郭先生任何答复,更未实际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郭先生认为,xxx管委会作为征收组织实施者,在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没有对郭先生承包地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将郭先生地上附属物破坏清理,并占用该地块,其负有对郭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郭先生向其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后,仍拒不履行该法定职责,侵害了郭先生合法权益。为了维权,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x管委会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庭审中,xxx管委会辩称,郭先生所属征地批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依法向荣光村委会支付完毕;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答辩人已经向郭先生送达了补偿方案标准,告知郭先生7日内到答辩人处签订补偿协议,若郭先生对补偿方案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吉林市相关部门申请裁决。答辩人征收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责令xxx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对郭先生申请的征收补偿事宜依法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xxx管委会对郭先生负有征收补偿义务,应当对郭先生申请补偿事项作出处理,履行对郭先生补偿的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村民承包地,应对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点,给予相应补偿。如果遇到相似上述案例,占用承包地,清理破坏附属物及青苗,申请补偿遭拒时,应及时通过专业征拆律师介入寻找对方违法点,提起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