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相约掰手腕受伤?法院判决自甘风险!

2022-12-05

【案件回放】


郑某和梁某是同一个工厂的同事,某日,二人下班后无聊,相约进行“掰手腕”比赛,后在掰手腕过程中,郑某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郑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郑某认为梁某相约自己掰手腕导致自己受伤,故要求梁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掰手腕属于文体活动,郑某自愿参加和梁某的掰手腕活动,故梁某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遂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甘风险”,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郑某和梁某相约掰手腕,由于掰手腕是参赛二人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特征,故法院依法认定该项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郑某自愿接受梁某的邀请,和梁某一起掰手腕,不存在一方的强迫行为,故郑某属于自愿参加该文体活动。而郑某因掰手腕受伤,属于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无法认定梁某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故郑某和梁某掰手腕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梁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若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若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