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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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案件回放】
周x系安徽省蚌埠市xx区张公山新村四村居民,合法拥有国有土地及房屋,因征收协商未果,xx区相关部门在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8日组织挖掘机将周x全部房屋强行拆除。周x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却知法犯法,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周x房屋,严重违法,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拆除周x房屋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其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周x要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xx区相关部门关于其不是适格的相关部门,且系误拆的辩解,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根据周x的陈述、提供的视频资料及xx区相关部门答辩状认可的事实,且涉案区域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是xx区相关部门,可以认定xx区相关部门是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主体。
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xx区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故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周x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否则,其行为会被确认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的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