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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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案件回放】
1994年上级批准在现有(市烟草局、地税局、金牛集团)土地上批145处宅基地,每处1500元,交给村秘书。2001年登封市国土局、**街道办土地所、**村委协商将宅基地迁于登封大道西、烈士陵园北145处,当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国土局给颜**组85份宅基表,填写后上交给土地所,**办事处给颜**组修路(包括污水管、垃圾池、水电安装到位),村民顺利盖了房,部分村民已搬进去入住。
2020年5月15日**街道办将颜**盖好的房子强制拆除,村民们并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在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和室内所有设施一并全部拆毁。颜**与**街道办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村民规划承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并让村民填好了宅基地申请表,颜**等村民也按规划建了房,被**街道办无故拆除,该行为显属不合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对颜**房子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无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也未履行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定程序,该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颜**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故依法确认**街道办拆除颜**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履行公告、书面催告和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告知颜**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颜**房屋,显然属违反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需依赖于行政决定的存在,如果认定当事人建设的房屋非法占用土地而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相关部门未作任何违法事实认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实施强拆,属缺乏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