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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德不配位,教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理?

2020-11-09

德不配位,教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赖是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其性格开朗活泼,但在学习上不够专心。班主任经常向小赖的父母反映,而由于小赖的父母工作较忙,对此没有上心。新学期开学后不久,小赖的班级换了一名语文老师蒋老师,之后每天小赖回家之后总是郁郁寡欢,且小赖的父母发现小赖的身上经常出现莫名的淤青和伤口。后小赖的父母联系学校进行调查,发现由于小赖上课不认真听讲,经常被蒋老师罚站,并经常被其用藤条抽打。小赖的父母向教育局进行投诉,后学校解聘了该名教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且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由于小赖上课不认真听讲,被蒋某罚站、用藤条抽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实施体罚。蒋某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小赖的身心健康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小赖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侮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瀛台律师提醒】

“严师出高徒”不无道理,但是对于学生的高要求并不是通过体罚来完成的,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涉嫌违法,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